近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财产型执行监督检察工作中,发现石阡县人民法院移送立案执行的一件财产型案件不当,遂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2019年12月4日, 石阡县人民法院对彭某某、向某等3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伍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只对伍某某主刑作出判决,未对伍某某附加刑作出判决。
2020年6月16日,石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立案庭移送彭某某、向某等3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执行罚金刑时,仍将罪犯伍某某罚金刑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实属移送执行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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