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1日
国内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从而确立了无偿献血为
医疗临床用血的唯一来源
普法宣传月
本期为大家普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法律规定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详细释义。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释义
本条是对血站采集血液提出的基本要求。
采集的对象有哪些条件?
采集的对象即献血者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因此,血站在采集血液之前,必须按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采集的数量有哪些要求?
本法对血站每次采集血液,在数量上也作了规定,即每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这样规定主要是参照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在不影响人体健康的前提下一个健康公民所能献出的血液量,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采血数量。根据我国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两次采集血液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本条第三款是一项禁止性规范,即血站如果违反前两款的规定,超量、频繁采集血液便构成了违法。为了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安全,保证血液事业的蓬勃发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本法第十八条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释义
本条是血站采集血液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保证献血者健康安全,对人民负责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今后一旦出现纠纷提供可参照的依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所谓资格是指进行采血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有相关学历文凭和经过资格认定的医务工作者。
本法规定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这样规定包括了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采血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不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血器材;第二,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作为一项制度,在血站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确立下来。
检测作为血站工作的一项制度,是严把血液质量关的关键步骤,要较之采血前的健康检查更为细致、更加全面。检测的各种指标都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检测作为一项义务性规范,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即没有检测或者虽经检测但质量不符合标准,均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